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41号)
各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新疆民航各相关单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面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获取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规〔2022〕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规〔2022〕3号)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本指引所称建筑设计企业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筑设计企业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筑设计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1.签订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包单位理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订立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筑设计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
2.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理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书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1)。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行业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
4.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理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不少于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劳资专管员,并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内注册劳资专管员管理账号。
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岗位职责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5.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基础信息、监管单位信息、参建单位信息、工程管理员(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录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确保录入的信息完整准确、线.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筑设计企业、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专用账户名称不得超过60个字符,确保“一项目一专户”。总包单位在县(市、区)辖区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项目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当存在一个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的情形时,如建设单位不唯一,总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别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建立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同时将管理台账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设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专用账户信息录入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同时在平台内开通工资直发功能。
总包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确认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比例确认表(附件3),待属地人社部门确认缴存比例后,总包单位可直接在平台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4)、保证保险(附件5)等业务;或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比例证明等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6),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
;(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
,存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
,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
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能够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以下比例予以减免:
的,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A级诚信等级的,减免75%;(三)连续3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
总包单位理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可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中直接生成,企业自行下载打印进行张贴,或由企业自行制作。维权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将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现场照片上传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中依法与农民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7),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传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劳动合同相关数据与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字、签订日期应齐全。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录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能够与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数据互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做到及时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卡银行账号、进退场时间、考勤、联系方式等。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移动考勤设备、新薪通-工人端考勤打卡或能与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考勤数据互通的其他考勤方式等形式对进出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12.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行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或直接用工的总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应当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分包单位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但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包单位应每月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14.调处工资支付纠纷。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农民工流动工作站(岗),妥善处理、协调解决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总包单位理应当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接收到农民工投诉举报线索后,及时进行沟通,妥善处置化解。若7日内未处理或农民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属地人社部门将依法介入,从严查处。
。农民工、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及农民工本人确认、总包单位审核后,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并及时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退场处理,做到实时数据更新。1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工程完工后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理应当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附件8)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中公示30个自然日,同时通过新薪通-工人端通知该项目用工的农民工。公示30日后未发现欠薪问题的,总包单位应将公示情况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报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完工。17.注销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完工(或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变更),经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后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需要注销工资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可以持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情况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注销工资专用账户申请。开户银行依据属地人社部门的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文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经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后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需要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正本)的,总包单位可以持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情况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正本)申请。属地人社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解除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筑设计企业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清偿。20.依法处置欠薪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理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
总包单位理应当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管理,及时更新,妥善保存,并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分类归档: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指引内容。本指引未明确但各地人民政府已明确规定的监管事项从其规定。